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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徐州市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17日

徐州市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88号),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推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自主科技创新发展和科技研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扶持各类科技创新活动、营造和完善自主创新创业环境,侧重企业技术创新、产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人才、科技金融、产学研合作、科技奖励、基础研究、科技管理、科技园区等方面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支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

2.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3.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4.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6.建立科技项目信用承诺制度;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2.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3.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主体,包括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科技园区及驻徐部省属单位等。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所申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

3.及时拨付市级专项资金,落实项目其他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

4.定期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3.按照申报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4.项目完成后,向本级科技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5.配合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6.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履行信用承诺责任;

7.按照相关规定应逢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五大类组织实施,实行项目库管理,部分项目实行滚动预算办法。具体项目类别、支持重点、支持领域、支持力度和相应项目数等,在年度各类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市级专项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不同经费来源确定开支范围及支出科目。

(三)专家咨询(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专家轮换制度。重点项目应组织现场考察。

(四)项目审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方案,并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一)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二)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对前资助类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实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按规定对项目资金决算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2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要求专门审计,由申报单位内审机构或财务部门出具决算报告)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由市科技局核准后予以中止。

(四)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申报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以前资助、后补助的方式予以类别化支持,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根据拨款计划进行事前资助的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对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显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的,通过专家评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前资助类项目,属市辖区的,资助资金按市、区5:5比例分担。资助资金由市下达各区,各区财政、科技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上解。重大项目(不含成果转化类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首次拨付资助额度的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粍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