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8]91号 1998-05-28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24号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转发各地后,部分民族地区在
增值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和全省
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民贸企业有关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通知
》中的国有民贸企业及供销社企业,仅指国定民族贸易县境内的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国定民族贸易县名单附后)。
二、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到内地或非民族贸易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如设立分支机构、兴办企业,或兼并、收购、入股其它非民贸企业,与其它企业合资、联营等,均不适用《
通知
》中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三、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承包(企业职工内部承包,实行统一核算的除外)、租赁、挂靠经营的,均不适用《
通知
》中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四、对县级及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兴办的生产性、加工性企业,不得享受《
通知
》中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五、对民族贸易县县级与县以下联合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按照《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