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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2]22号                              2012.2.10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2〕5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215号)的文件要求,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格认定
(一)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减征范围及幅度
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年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