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5〕10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水利(水务)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省管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4〕8号
)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适用期限
《
实施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并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5月1日前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但没有开工建设的,按照新标准计征。
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征后,我省原来关于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文件停止执行。
二、关于分成比例
各地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0%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35%部分缴入省级国库,55%部分缴入市县国库。其中,西咸新区、韩城市、省财政直管县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55%部分缴入西咸新区、韩城市省财政直管县本级国库;其他市区55%部分的分成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三、关于石油天然气计征标准、方式
石油天然气每口生产井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石油天然气井场数量、面积、井口类型由企业申报,水土保持部门核查后作为地税部门征费的依据。
四、关于代征业务经费
地方税务部门的代征业务费按本级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总额的3%提取,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业务成本、征收情况予以核定,每半年下达一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收入总额的1%每年下达一次。
五、关于缴费期限
除煤炭项目生产期间按照原煤开采量按月缴纳外,石油、天然气等其他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季度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