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将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为: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自2021年3月18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根据我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变化情况,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负进行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现决定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出台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