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建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燃气、供水、排水各经营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2〕7号),加快推进我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州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福州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提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夯实城市安全运行基础,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至2025年内,完成已排查出的59公里老旧燃气管道更新和不满足安全要求的2处厂站设施改造,完成全市在用124万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管道自闭阀加装,推动居民用户橡胶软管更换,以及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整改;完成已排查出的207公里供水管道、96公里污水管道、80公里雨水管道和108套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消除95个地埋式二次供水水池(箱)。同时,按照即查即改原则,将滚动产生的老旧管网和安全隐患及时动态更新纳入改造计划并完成实施,及时消除隐患。其中:
2023年完成18公里老旧燃气管道更新和1处厂站设施改造,完成38万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加装管道自闭阀;完成52公里供水管道、30.2公里污水管道、22.2公里雨水管道和8套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基本消除辖区内95个城镇居民小区地埋式二次供水水池(箱)。
2024年完成18公里老旧燃气管道更新和1处厂站设施改造,力争完成剩余80万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加装管道自闭阀,实现全市管道燃气居民内燃气设施安全更新改造全覆盖;完成49公里供水管道、18.7公里污水管道、16.9公里雨水管道和9套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
2025年完成50公里供水管道、18.4公里污水管道、16.45公里雨水管道和8套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
二、改造内容
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
(一)燃气管道和设施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3.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既有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需加装的管道自闭阀等安全装置;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二)供水管道和设施
1.供水管道。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其他漏损严重的管道。
2.二次供水设施。地埋式水池(箱);材质落后、设施老旧、漏损严重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
(三)排水管道
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排水管道,存在混错接、漏损严重、变形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普查评估。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组,根据《福州市燃气管道老化检测评估专项工作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并组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普查评估工作。同步组织供水、排水经营企业推进城市供水、排水管道和设施普查。结合地下管线普查及评估检测工作对燃气等管道进行系统排查,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管道和设施种类、权属、构成、规模,明确老旧管道和设施底数,建立完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实时更新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建立更新改造台账。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直接确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围的管道和设施,不再组织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供水、排水各经营企业)
(二)制定改造方案。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明确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科学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分别报送上一级燃气、供水、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当年度工作进展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燃气庭院管及立管、供排水管道、二次供水设施等老化更新改造,要作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类改造内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同步实施,具体由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在每年制定计划前对接区建设局会商确定。要将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新型智慧城市、城市生命线等统筹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加装燃气管道重要节点智能化感知设备。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纳入当地“十四五”重大工程,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委,燃气、供水、排水各经营企业)
(三)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落实、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搭建沟通议事平台,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机构、用户等。改造实施单位要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管网改造要落实旁站制度,防范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把推进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政策,抓好组织实施,实施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严格把控质量,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竣工验收。鼓励选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管道和设施本质安全与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供水、排水各经营企业)
(五)强化日常维护。管网改造后,燃气等经营企业要健全管网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健全应急抢险机制,配齐物资器材,加强常态化演练,提升迅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后,四城区验收合格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运维管理,其他县(市)区自行明确维护管理主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抢修、巡检、维护、隐患排查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最后一公里”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燃气、供水、排水各经营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出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拓宽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渠道,建立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政府、企业、用户合理共担机制,进一步厘清各方出资责任,确保改造资金投入。
1.燃气管道和设施
(1)燃气厂站、市政燃气管网改造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供气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出资责任。
(2)燃气庭院管网根据产权归属不同,采取不同资金筹措模式,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和商场等燃气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燃气管网改造资金;住宅小区共有产权的燃气管网,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资金筹措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执行;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由燃气企业负责筹措燃气管网改造资金。
(3)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
(4)燃气居民用户设施改造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原则上按照政府20%、燃气经营企业40%、用户40%的出资比例合理共担。其中:四城区(鼓楼、台江、晋安、仓山)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其他县(市)区政府出资部分由属地政府财政承担。
2.供水管道和设施
(1)市政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改造资金由财政统筹和企业自筹。结合道路新改扩建、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项目实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将更新改造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管道改造发生的占道费、挖掘修复费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中的基价收取。
(2)住宅小区内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各县(市)区按照各自既有方式筹措改造资金,并积极争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等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3)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和商场等供水管道和设施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改造资金。
3.排水管道
(1)市政排水管道改造。通过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新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市县财政、企业自筹及专项债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2)小区内部排水管道改造。已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总盘,资金筹措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执行;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小区,由市房管局进一步梳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引导小区雨污分流改造费用优先从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统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房管局,燃气、供水、排水各经营企业)
(二)完善配套政策。对列入年度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的项目,属地政府要明确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加快立项、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办理,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其中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可按规定委托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对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水平,对城市道路占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落实有关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中心)
(三)简化审批流程。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法精简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可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管网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委、园林中心、房管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四)完善价格管理。城市燃气、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燃气、供水各经营企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福州市燃气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