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实施社区健康促进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质、综合服务、城乡统筹的原则,把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卫生强市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健全网络、完善功能、创新机制、强化保障,努力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2010年,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达100%;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60%以上;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满意率达85%以上。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
二、健全服务网络
(一)加强基层网络建设。在现有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础上,把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达到设置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统一纳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采取多种途径实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覆盖。严格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人员、业务、药品、信息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健全考核制度。
(二)规范机构设置标准。城市新建、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业务用房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农村以满足功能需要为前提,科学设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面积。达不到建设要求的,由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逐步予以解决。实施第二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三、完善服务功能
(一)推行责任医生制度。全面建立由全科医护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进一步深化社区(联村)责任医生制度,采取划片分区、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管理,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二)实行综合卫生服务。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整合社区卫生资源,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重点做好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实施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和恶性肿瘤等重点慢性病的系统管理。
(三)推进中医药进社区。健全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社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设置率达100%;力争创建2个以上国家、省级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50个以上省、市级的中医药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中心。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以社区群众基本健康信息为基础、综合服务信息为内容的社区卫生信息化平台,实现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动态管理,并逐步实现与上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互通和共享。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疾病控制、免疫规划、妇幼保健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强化政策保障
(一)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实施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医疗卫生需求,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集中力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和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不断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经费,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3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在编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每年每服务人口(包括外来人员)不低于20元的标准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