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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3〕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为解决福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体劳模,特别是退休劳模中特困劳模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福州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为以下几类人员:

1、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