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字〔2023〕184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出分局,平度市城乡规划中心:
《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城镇开发边界内需严格管控的工业用地范围线,包括工业用地和附属的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等用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物流仓储用地,以及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尚未明确,但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发展备用地。
第三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由市级层面统一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日常维护、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属地政府负责承担辖区内控制线的分级划定和管理,负责控制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项目落地、监管退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四条 按照保障底线需求、适度超量预留的原则,确定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规模稳定在550平方公里左右。以下用地原则上应划入工业用地控制线:
(一)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新兴产业专业园区,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的用地;
(二)规划新增连片工业用地,重点工业项目意向用地及其他对未来国民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备用地;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
(五)支持工业发展的仓储物流用地以及服务都市发展的新型产业用地;
(六)为工业园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市政公用、环保、道路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第五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分为两级划定。一级控制线是保障我市工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底线,是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二级控制线是稳定我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以现状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区域范围线。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市直部门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空间布局及总体规模。各区(市)政府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分级划定两级控制线,其中一级控制线内规划工业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一级控制线总用地面积的70%,二级控制线内现状工业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二级控制线总用地面积的5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区(市)政府在详细规划中确定两级控制线内用地布局及建设规模。
第七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各区(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对全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控制线的修编工作。
第八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经各区(市)论证确需优化控制线范围的,应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各区(市)控制线的优化,原则上要做好辖区内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实施控制线占补平衡应选择临近工业用地控制线区位较优、配套较好的非工业用途的建设用地进行增补,增补后规划调整为工业用地,保障控制线面积不减少。
第九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优化包括勘误修正和调整两种类型。勘误修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更新控制线的属性信息;
(二)合并空间相连的同等级控制线;
(三)新增一级、二级控制线;
(四)单个控制线在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勘误修正控制线边界(累计勘误修正的面积不超过该控制线面积的5%;涉及多次勘误修正的,按第一次勘误修正前面积计算);
勘误修正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为控制线的调整。
第十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由各区(市)政府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对必要性论证和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线的调整方案可纳入片区或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审议通过后,成果数据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调整方案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调整原因及依据;
(二)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
(三)调整方案(含占补平衡方案);
(四)调整前后方案对比;
(五)控制线指标(面积、工业用地占比等)前后对比;
(六)审查会意见、意见回复及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勘误修正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成果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三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按照“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