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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市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及程序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执行。此外,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供养形式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意愿书之日起1个月内,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在签订供养意愿书时同步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三、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区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

  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的月人均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30%、60%确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可统筹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其已申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标准择高确定。

  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照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20%的标准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要求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规定开展。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结论为“0级”的,认定为全自理;评定为“1级、2级”的,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评定为“3级、4级、5级”的,认定为全护理(失能)。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特困人员,可认定为全护理(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已进行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或具备多重残疾类别等省规定可直接认定自理能力等级的情形时,以其最重等级认定。

  五、照料护理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原则上依托各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开展,确保同服务、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特困人员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的,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予以评估。

  人户分离的特困人员,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组织、管理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的职责,居住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服务方做好特困人员护理服务工作。因特殊原因导致服务难以开展的,服务方应当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

  六、供养管理事宜

  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工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出现《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