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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3〕124号

 
各市(不含青岛,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现将《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进一步规范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持续发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已纳入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名单制管理范围,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公开招标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规范运作、强化监管的原则,共同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照每个创办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

第九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展期和逾期部分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应向经办银行主动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只能申请1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要依托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对于能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和校验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

第十四条  借款人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各环节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因材料不实导致审核不通过、追回贴息资金等情形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和经办银行基层网点等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申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担保机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出具担保手续。对不符合担保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进行放款审核,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签订借款合同,原则上将审核至发放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因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后可适当延长放款期限。对不符合放款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第五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贴息。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借款人的贴息资格审核,原则上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格审核结果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贴息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自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不予贴息:

(一)借款人在非本人创办的其他单位就业;

(二)借款人办理失业或退休手续、享受失业或退休待遇;

(三)借款人死亡;

(四)借款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五)借款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审核、贷后管理;

(六)借款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市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所需贴息资金由各市财政部门自行承担。

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不得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不得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第六章  创业担保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逾期监测预警机制,对逾期未还清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相关催收记录和证明材料。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代偿后由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继续追偿,经追偿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约定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各市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贷款回收流程。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基金要专户存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满足贷款发放需要。除按规定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基金规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对创业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