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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5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2014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各自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对是否属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普通发票

(一)发票票种衔接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发票票种的公告》(2013年第3号)》发布的普通发票票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具体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领用及开具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二)发票使用管理衔接

1.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业务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增值税业务使用国税监制发票。2013年12月27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国税监制发票,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具使用。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参见国税、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对未使用的地税监制的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应于2014年6月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可通过“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和企业自有开票软件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具体开具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和“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tax.gov.cn),在“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下载。

3.使用自开票软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要求及时修改开票软件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