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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2023年12月29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2月16日
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园林和林业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团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各直属站、车务段、客运段,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青岛市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站

2020年1月16日


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针对性实效性,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国办发〔2013〕10号)及《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管理工作。我市中小学赴境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应当同时符合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教办字〔2013〕81号)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校研学旅行主要包括知识科普、体验考察、励志拓展、自然观赏、文化康乐等方向,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培养目标,不同研学旅行方向可以相互融合,并不断扩展延伸,逐步建立小学以市情为主,初中以市情、省情为主,高中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以学生发展为本,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生年龄特点和学科教学内容需要,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的研学旅行主题,科学设计研学旅行路线,注重突出研学旅行的趣味性、知识性和专业性,构建研学旅行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应当依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和季节特点,一般在每年3至5月、9至11月等6个月中进行。

原则上小学4至6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2天;初中7至8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含学工学农),每次1至5天;高中1至2年级每学年安排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7天。

鼓励中小学在寒暑假组织学生参与主题明确的研学旅行夏(冬)令营。

第七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学生全员参与的原则,并通过整年级、整班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确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学习生活。

第八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以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家长作为志愿者。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应当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在学生研学旅行中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银保监、共青团和铁路等相关部门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共同指导保障研学旅行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思想政治与德育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相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市)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共青团和铁路等相关部门成立本区(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对各学校上报的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审查;

(三)定期检查督导研学旅行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本区域的好典型、好经验,并进行推广。

第十一条 中小学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校“研学旅行实施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学期制定研学旅行计划,开发研学旅行课程,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过程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加强研学旅行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研学旅行承办单位标准自行选择研学旅行承办单位。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市)实际和研学旅行承办单位标准,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所规定的行业标准。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研学旅行主题,制定配套活动方案,并配备项目组长、安全员、研学导师和导游等相关人员,确保研学旅行安全。

第十四条 提供研学旅行实地课程、地接、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研学旅行基地),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所规定的研学旅行供应方行业标准。研学旅行基地应当根据研学旅行主题和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的教育目标,突出研学特色,有针对性地配置教育资源、编制研学旅行课程内容和选派研学旅行导师,力争做到“一地一特色,一地一品牌”。

第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研学旅行工作纳入教育科研的重要内容,以课题研究为引领,探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的有效模式,研究和解决研学旅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科学有序发展。



第四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一)制订研学旅行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旅行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有针对性地对参与研学旅行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其了解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自护、自救和互救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每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应当为师生购买单次活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与参加研学旅行学生家长和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开展研学旅行15日前,各区(市)所辖学校应当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见附件2)和应急预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有关民办学校应当向市教育局上报《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见附件2)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及纠纷处理机制。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

(二)交通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有关运输企业检查学生出行的车、船等交通工具;

(三)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主办方、承办方及供应方针对研学旅行活动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确保学生安全;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