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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闽农播〔2017〕2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提升农村人才资源整体素质,激励农村实用人才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农村中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涉农产业(包括农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农村劳动者。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的范围。农村实用人才评价的范围面向全省以涉农产业为主业的农村劳动者,包括本省户籍和在本省居住从事涉农产业三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分类。主要有: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技能带动型和社会服务型。涉农产业主要包括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和农民技术人员四大类。

  生产能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

  经营能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

  能工巧匠是指技能带动型人才,对其评价重点在带动能力和作用发挥。

  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指各类农民技术员和农村各类协会中的技术人员,对其评价重点在实用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的评价标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年龄在18至65周岁,初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可以认定:

  (一)生产能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

  1.种植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种植一种或多种作物(树木、花卉苗木)达到一定规模,或在同等土地条件和物质投入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效益明显高于其他农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养殖能手:主要是指在农村养殖一种或多种畜禽、水生动植物达到较大规模(数量),或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养殖收益明显高于其他养殖户,并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或技术骨干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加工能手:指在农村专门从事农(林、水)产品加工且达到一定规模,对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并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业主。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经营能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村经营人才和农村经纪人。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监事长以上成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家庭农场主:指家庭农场负责人。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农村经营人才:指以自有或合伙拥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农(林、水)产品运输业、农(林、水)产品销售业、观光休闲农业、森林生态旅游业,以及其它涉农(林、水)服务业的经营,有一定规模并有一定经济收入、有一定示范带动效应或能解决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农村经纪人:专业从事提供农(林、水)产品供求信息、引进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实用技术、传播(林业、海洋与渔业)科技信息等对本地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益的各种中介服务活动,并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农村劳动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能工巧匠。主要指技能带动型人才,在涉农产业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技能或特长,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为当地的农民增收致富做出贡献的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农民技术人员。主要是指农村“六大员”。包括按照国家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相关规定,获得农民技师以上称号的人员;有发明专利或获市级以上科技推广类奖项的人员;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在实践中开展探索性的实验,分析解决技术中的某些难题,能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引进、推广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取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群众认可度较高的人员。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组织机构。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是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确认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认定程序。

  按照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信息采集表,经所在村(社区)、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分类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各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对申报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将需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汇总报送县(市、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经县(市、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小组确认后公布,并颁发证书。

  经确认的农村实用人才名单和相关资料报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第八条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数据库。各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