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取消、停征和免征的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项目3项,包括征地管理费、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明细项1项,为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二、按照《通知》规定,免征小微企业的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级项目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