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到期日20281130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推动现代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深化对“四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和强化信用在线上经营主体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在“信用沙盒”监管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有关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施高效能治理的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线上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压实经营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

数字赋能,信用监管。运用数字技术加强线上经营主体数据归集和数据分析,加强对线上经营主体的信用监管,提升线上经营主体监管效能,推动线上线下信用监管一体化,健全线上经营主体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多元共治,协同监管。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发挥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在服务管理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搭建政企协同治理桥梁,增强政府管理措施在市场前端的作用,提升行业整体治理能力。

技术支撑,智慧监管。科学应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对线上经营主体开展自动化、智能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风险监测预警和触发式监管,增强线上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识,降低违法失信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

(三)“信用沙盒”概念

“信用沙盒”是指以线上经营主体为对象,以信用好、风险低为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划定围栏,形成的特定信用监管范围。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与线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线上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制定和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对“沙盒”内的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在风险可控的范围之内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达到违法预警触发条件的线上经营主体依职责实施监管;对“沙盒”外的经营主体,强化信用培育,引导信用建设,促进经营主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与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建立政企协同共管共治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行业治理水平。

三、健全“信用沙盒”监管机制

(一)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1.完善信用记录。市市场监管局以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接入线上经营主体相关信息,从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合作方获取线上经营主体有关经营信息、合规信息、失信信息,对主体进行关联建档,完善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2.实行标签化管理。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经营主体数据库,对成都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且开展线上经营活动的入网经营者,建立“线上经营”主体标签和“沙盒内”“沙盒外”状态标签,在该主体名下予以展示,提高辨识度,并纳入重点对象筛选规则指标,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差异化监管奠定基础。

(二)“信用沙盒”监管

1.建立“信用沙盒”。市市场监管局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将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低风险(A类)或信用积分评价较高(A级)的本地线上经营主体纳入“信用沙盒”,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定期自动移入或移出沙盒,对“信用沙盒”实行动态管理。经营主体移入或移出沙盒的状态供监管部门使用,不作为对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不对外公开。

2.实施包容审慎管理。对“信用沙盒”内的经营主体,实施信任监管,适当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推行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优先推荐进入市场监管部门评优评先候选名单;加强行政指导、行政提示,精准提供法律法规惠企服务。

(三)触发式监管

1.编制违法预警清单。根据线上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常见风险特征,编制违法预警清单(附件1)并依法适时调整。以触发条件划定监管“红线”,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对“信用沙盒”内的经营主体进行违法预警分析和触发监测。

2.实施触发式监管。“信用沙盒”内经营主体达到触发条件的,生成违法预警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向涉事主体发送预警信息,督促其限期改正。涉事主体逾期不改正的,自动移出“信用沙盒”,不再适用包容审慎管理措施,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监管执法。

    四、开展政企合作协同治理

(一)广泛推动政企协作

鼓励在成都市登记或其他地方登记但在成都市开展经营活动,即有成都本地经营主体入驻的平台企业,在自愿条件下,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沙盒”监管信息共享、协同治理等政企合作。市场监管部门遴选有意愿进行平台治理、行业自律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开展协同共治。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机构合作,参照政企合作模式实施。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部门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立足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不同经营模式和管理实际,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信用沙盒”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共享渠道,依法向其共享线上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公开信息(附件2)。具备技术条件的,可以系统对接方式进行;条件暂不成熟的,通过“信用沙盒”监管政企合作网站开展信息共享。

(三)建立协同治理模式

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明确协同治理具体模式、共享信息应用场景范围、信息使用要求等内容。帮助平台企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通过信息比对加强主体证照情况监测,健全内控和管理机制。及时将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整改情况等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行业组织、信用协会引导督促入会经营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指导经营主体在线上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登记注册、备案、行政审批、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供社会公众了解主体信用状况。

(四)加强信用合规行政提示

坚持寓服务于监管,编制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行政提示清单(附件3),深化“提醒服务”。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向线上经营主体推送“信用沙盒”监管违法违规线索,年报填报、信用修复等行政提示信息,以及政策法规等宣导服务信息,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引导经营主体增强守法意识,履行相关义务,提升经营主体对信用监管政策的知晓率和获得感,增强信用合规能力。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会同科信处和有关处室(单位)按照领域归口、业务就近原则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地落实,持续健全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二)保障信息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平台企业、行业组织和信用协会等,应当遵守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数据安全协议。按照市市场监管局数据资源管理要求,共享数据仅限协议双方使用,防止各类敏感信息泄露,确保相关数据安全使用。

(三)推动监管创新。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持续健全信息比对、监测预警、风险触发、分类管理等线上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沙盒”监管信息化保障,推进信用监管与线上经济深度融合。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信用沙盒”监管创新工作在促进线上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和工作成效,引导行业和线上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自治,全面提升诚信经营能力和发展水平。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违法预警清单

(2023版)

2.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信息共享清单

3.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行政提示清单(2023版)



附件1

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违法预警清单

(2023版)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触发条件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

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当年按规定时限完成补报;

3.危害后果轻微。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2

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的缴付期限届满时,实际缴付出资额未达到认缴出资额。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3

变更信息未更新公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

经营主体办理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送行政提示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平台反馈的已更新公示结果。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4

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营主体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5

网络交易经营者涉嫌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6

涉嫌存在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7

涉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8

涉嫌存在电子商务专利违法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9

涉嫌存在电子商务价格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10

涉嫌存在网络销售特定禁售商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11

涉嫌存在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附件2

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信息共享清单

(2023版)

序号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内容

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共享内容

1

基本信息(20项):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状态、注册资本、行业门类和代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邮政编码、从业人数(企业选择公示才共享)、通讯地址、对外担保(企业选择公示才共享)、股权出质信息、是否严重违法失信、是否失信被执行人、是否经营异常名录、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非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行政许可信息

基本信息(16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自然人经营者姓名、是否自然人经营者、经营者店铺主键、经营店铺名称、店铺网址、联系电话、店铺经营状态、是否亮照、是否亮证、行政许可信息、所属电商平台、店铺联系人、行政区划、地址、店铺星级/评分

2

行政提示信息(11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店铺名称、店铺网址、触发事项名称、线索类型、线索产生时间、主要风险及后果、法规文件、行政提示内容、触发详情

行政提示处理信息(3项):改正时间、改正情况、改正内容

 


附件3

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行政提示清单

(2023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主要风险及后果

法律法规依据

行政提示内容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提示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提示主体及时补报。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2

及时年报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提示主体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提示逾期年报的法律后果。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3

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

在认缴期内没能足额出资将影响经营主体信用,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承担相应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提示主体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实际缴付出资额未达到认缴出资额的法律后果。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4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提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及时纠正和规范经营行为,并实施信用修复。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5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提示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醒及时纠正和规范经营行为,并实施信用修复。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6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2.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提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提醒及时纠正和规范经营行为,并实施信用修复。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7

变更信息公示

1.对平台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提示主体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平台并完成更新公示。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8

变更信息未更新公示

1.对平台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提示主体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平台并完成更新公示。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9

营业执照临期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提示主体营业执照即将到期;提醒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10

年报质量提升提醒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提示主体年报信息存在异常状况;提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更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11

注销登记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提示主体营业执照已注销。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12

被吊销营业执照

1.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提醒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提醒及时清算并办理注销。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 : 2023-10-26来源 : 信用监管处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要求,“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改革按区域、按行业监管的习惯做法,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发挥平台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等,对一些看不准、可能存在风险的,可以划定可控范围,探索试点经验再推广。出台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试点。”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二、工作背景

2021年12月,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在网络交易新产业新业态开展“信用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信用沙盒”监管试点。与快手、58同城等平台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引导平台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构建监管部门、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共同治理的数字化通道,在政企数据共享互查、入网经营者资质信息核验、违法违规行为共管共治等方面探索政企合作。目前,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合作的平台企业已有9家。试点以来,全市在线触发推送违法预警线索1.5万余条和行政提示信息2万余条,在平台配合下引导1.7万余户市场主体主动整改纠错或化解风险,避免信用受损,提升了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合规经营水平。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概念。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高效能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对“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并从线上线下信用监管一体化、政企协同多元共治、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智慧化水平三个方面确立工作基本原则。“信用沙盒”是指以线上经营主体为对象,以信用好、风险低为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划定围栏,形成的特定监管范围。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与线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线上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制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对“沙盒”内的经营主体,在风险可控的范围之内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达到违法预警触发条件的线上经营主体实施触发式监管;对“沙盒”外的经营主体,强化信用培育,引导信用建设;与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建立政企协同共管共治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行业治理水平。

(三)“信用沙盒”监管的具体举措。一是通过归集线上经营主体有关信息,完善信用记录,实行“线上经营”“沙盒内”“沙盒外”等标签化管理,为差异化监管提供支撑;二是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建立动态“信用沙盒”,对“信用沙盒”内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包容审慎管理措施。对“信用沙盒”外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培育和提升,引导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三是编制违法预警清单,实行触发式监管,将达到预警触发条件的主体自动移出沙盒。

(四)政企合作协同治理的具体举措。一是广泛推动政企协作,鼓励各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机构,自愿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沙盒”监管政企合作。二是依托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与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开展多种方式信息共享。三是编制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行政提示清单,推送违法违规线索、年报填报、信用修复等行政提示信息以及政策法规等宣导服务信息,提升经营主体信用合规能力。四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与合作机构以签订协议方式,约定和规范协同治理具体模式、共享信息应用场景等。

(五)相关要求。明确工作分工,由信用监管处牵头,会同科信处及有关处室(单位),按照领域归口、业务就近原则,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同时,对信息安全保障、监管创新手段、宣传引导等作出要求和强调。

(六)相关附件。附件1是《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违法预警清单(2023版)》,明确具体触发条件,用于动态管理沙盒。附件2是《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信息共享清单(2023版)》,用于明确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与合作机构之间共享信息的具体内容。附件3是《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行政提示清单(2023版)》,用于明确向平台企业、线上经营主体等推送的提示内容、法律风险及后果。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