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行政提示清单(2023版)
附件1
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违法预警清单
(2023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触发条件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 |
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当年按规定时限完成补报; 3.危害后果轻微。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2 |
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 |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的缴付期限届满时,实际缴付出资额未达到认缴出资额。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3 |
变更信息未更新公示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 |
经营主体办理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送行政提示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平台反馈的已更新公示结果。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4 |
被吊销营业执照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
经营主体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5 |
网络交易经营者涉嫌未履行法定公示义务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6 |
涉嫌存在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 |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7 |
涉嫌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8 |
涉嫌存在电子商务专利违法行为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9 |
涉嫌存在电子商务价格欺诈行为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10 |
涉嫌存在网络销售特定禁售商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11 |
涉嫌存在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监测信息。 |
触发条件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附件2
线上经营主体“信用沙盒”监管信息共享清单
(2023版)
序号 |
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内容 |
平台企业(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共享内容 |
1 |
基本信息(20项):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状态、注册资本、行业门类和代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邮政编码、从业人数(企业选择公示才共享)、通讯地址、对外担保(企业选择公示才共享)、股权出质信息、是否严重违法失信、是否失信被执行人、是否经营异常名录、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非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行政许可信息 |
基本信息(16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自然人经营者姓名、是否自然人经营者、经营者店铺主键、经营店铺名称、店铺网址、联系电话、店铺经营状态、是否亮照、是否亮证、行政许可信息、所属电商平台、店铺联系人、行政区划、地址、店铺星级/评分 |
2 |
行政提示信息(11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店铺名称、店铺网址、触发事项名称、线索类型、线索产生时间、主要风险及后果、法规文件、行政提示内容、触发详情 |
行政提示处理信息(3项):改正时间、改正情况、改正内容 |
附件3
线上经营主体信用行政提示清单
(2023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风险及后果 |
法律法规依据 |
行政提示内容 |
备注 |
1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
提示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提示主体及时补报。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2 |
及时年报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
提示主体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提示逾期年报的法律后果。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3 |
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 |
在认缴期内没能足额出资将影响经营主体信用,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承担相应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提示主体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实际缴付出资额未达到认缴出资额的法律后果。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4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提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及时纠正和规范经营行为,并实施信用修复。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5 |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提示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醒及时纠正和规范经营行为,并实施信用修复。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6 |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 |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2.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提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提醒及时纠正和规范经营行为,并实施信用修复。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7 |
变更信息公示 |
1.对平台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提示主体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平台并完成更新公示。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8 |
变更信息未更新公示 |
1.对平台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平台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提示主体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平台并完成更新公示。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9 |
营业执照临期 |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
提示主体营业执照即将到期;提醒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10 |
年报质量提升提醒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提示主体年报信息存在异常状况;提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更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11 |
注销登记 |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提示主体营业执照已注销。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
12 |
被吊销营业执照 |
1.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
提醒主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提醒及时清算并办理注销。 |
行政提示内容根据相关处室需求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