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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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
赔付项目 |
责任描述 |
伤残 等级 |
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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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 |
工程建筑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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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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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造价0.8‰ |
停工留薪期 护理赔偿金 |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护理的,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支付护理赔偿金。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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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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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工资赔偿金 |
经认定、鉴定为工伤一级至十级的职工,以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基本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山东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金。 |
一级 |
9.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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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8.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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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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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7.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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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6.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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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5.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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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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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3.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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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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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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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 就业赔偿金 |
经认定、鉴定为工伤五级至十级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山东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赔偿金。 |
五级 |
28.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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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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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1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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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2.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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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9.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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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6.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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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养服务 补助金 |
已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选择居家伤养服务或住院伤养服务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月给予承接伤养服务的机构适当补助。 |
一至 四级 |
居家伤养 |
3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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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伤养 |
10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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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投保单位领取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时,投保单位应已发放给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应处于基本工伤补充保险持续参保状态。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赔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1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2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4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5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赔偿金额的8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赔偿金; 2.工程建设项目保险期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规定的期限一致; 3.已参加基本工伤补充保险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选择居家伤养服务或住院伤养服务的,由伤养服务机构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工伤补充保险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养服务补助金。 |
附件2
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
缴费标准 |
赔付项目 |
责任描述 |
赔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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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 |
1.一次性身故 赔偿金
2.一次性伤残 赔偿金
3.职业伤害医疗赔偿金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
身故 |
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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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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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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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6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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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 |
三级 |
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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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4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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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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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 |
六级 |
3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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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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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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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 |
九级 |
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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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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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业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支出,扣除100元免赔后按9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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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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