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工发〔2022〕28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县(市、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代收、归集、划转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2年12月14日
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运行机制,并进一步规范代收、归集、划转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税务部门(含同级直属机构,下同,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含代理支库,下同,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对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代收、归集、划转以及账务处理、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地方总工会、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协调做好本辖区内工会经费代收、归集、划转相关工作。原则上,一级国库部门负责归集划转本级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
第四条 各级税务部门建立健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管理制度,按期足额代收工会经费并及时向国库归集,做好账务管理,按月统计工会经费代收情况并逐级汇总报送上级税务部门,向同级地方总工会提供工会经费的每月代收、划转情况。
第五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建立健全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密切联系基层,大力宣传工会经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基层单位计拨缴纳工会经费工作的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调查研究和相关基础信息管理等工作,健全基层单位工会经费计拨缴纳登记台账,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批准筹建工会和新成立工会的基层单位动态情况,会同税务部门对欠费单位进行催缴,按月逐级汇总并向上级总工会报送工会经费的代收、划转等情况。
第六条 各级国库部门为同级税务部门开设代收工会经费的归集账户,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TIPS)归集至国库的工会经费进行会计核算,按税务部门划转指令向省总工会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对账报表。
第七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建立工会经费代收归集划转工作协调机制,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做好账务核对和情况通报等工作,逐步推进三方信息共享,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代收、归集、划转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税务代收、国库归集划转工会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缴费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进行减免或变更缴费比例,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工会经费。
第二章 代收范围、缴费标准和缴纳地点
第九条 代收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或已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属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
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陕西省总工会批准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工会所属基层企业(单位),纳入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纳入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
各级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范围。
第十条 缴费标准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部分由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其中,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所属在陕金融保险证券机构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对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按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缴纳地点
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集团公司、大型企业下属各单位(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各下属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总公司在我省境内的,由总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其总公司不在我省境内的,由在我省境内代行省公司职能的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
第十二条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缴纳工会筹备金。自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的次月起,缴费单位不再缴纳工会筹备金,改为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及时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
上级工会应在批准筹建或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当月月末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批准筹建工会(或批准成立工会)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筹建工会(或批准成立工会)日期、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信息。税务部门收到工会传递的信息后,应及时提醒缴费单位办理或变更税(费)种认定。
第三章 账户、科目及划转凭证
第十三条 各级国库部门(含代理支库)为同级税务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代码:371)”会计科目下设立“××税务局工会经费归集账户(账户代码:371031)”,并预留税务部门提供的对账预留印章和资金划转预留印鉴。
国库部门如果存在一机多库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为相关税务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代码:371)”会计科目下设立对应的“××税务局工会经费归集账户”,其账号代码从371032开始按依次排列,并预留相关税务部门提供的对账预留印章和资金划转预留印鉴。
上述账户性质为库款户,用于核算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归集和划转。上述账户余额在贷方,不允许透支,不计息,年末账户余额为零。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工会经费通过TIPS系统归集至上述账户,不接收纸质票据。
第十四条 国库部门在国库业务系统中使用下列预算科目核算税务代收的工会经费收入、支出(划转)和结存情况。收入和支出科目的预算种类均为预算外科目。
收入科目:1800101-工会经费、1800102-工会筹备金、1800104-工会经费(金融在陕单位)。
支出科目:2300897-工会经费划转资金。
第十五条 陕西省税务局统一印制《陕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划转专用凭证》(票据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划转凭证”),国库部门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划转凭证划转资金。
第四章 缴费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缴纳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缴纳费额通过TIPS系统完成扣缴,缴费成功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缴费票据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缴费单位须于月度或季度终了15日内(同税收征期)申报上月或上季度应由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并于申报当月25日前完成缴费。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申报缴费过程中,因操作、系统或网络等原因造成多缴误缴的,缴费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抵顶;若多缴误缴数额过大、无法抵顶的,缴费单位可凭税务部门的证明和相关凭证向所属地方总工会申请退费,由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报省总工会进行退费。
税务部门和国库部门不办理工会经费更正和退费业务。
第十八条 业务流程
通过TIPS系统进行电子缴款的流程(缴款、对账通过系统完成)同税款处理规定,具体如下:①缴费单位网上申报或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工会经费→②税务部门通过国库部门的TIPS系统实时扣费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含POS刷卡缴费),自动从缴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