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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和品牌战略,激励在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认定,是指对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认定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核、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认定。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认定1次,每次认定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3名,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可以空缺。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认定的领导工作:

(一)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认定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认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认定结果,确定认定单位和个人名单;

(三)审议撤销已不符合认定条件单位和个人的资格称号。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负责市长质量奖认定过程的具体组织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具体认定方案、认定程序等;

(二)负责制定、发布市长质量奖认定通知,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认定的评审组,并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四)汇总评审认定结果并向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报告;

(五)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六)组织实施认定单位和认定个人的退出机制;

(七)承办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受委托承担市长质量奖认定的第三方机构,需承担因认定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认定经费由市强市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单位正常运行5年(含)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以下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含)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积极参加质量相关活动,质量与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下同),无因单位责任导致服务对象(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含)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省内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在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认定申报表》,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市质量议事协调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强市办。

第十四条 市强市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等质量奖评审认定标准,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认定。根据舆情调查、资格审查、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强市办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市长质量奖认定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后的认定名单,提交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奖励和扶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认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扶持,奖励扶持办法按照《威海市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认定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及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其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得认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