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
(镇房改〔19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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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区、润洲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为贯彻执行《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316号),特制定《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镇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镇江市区职工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推动房改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镇江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镇政发[1998] 3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一)职工购(住)房补贴计算和发放分为一次性补贴和逐月发放补贴两种形式。
1. 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我市市区范围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1998年11月30日及之前参加工作的住房面积未达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2. 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是: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经市、区房改办批准,单位统一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
(三)凡符合购(住)房补贴对象和规定条件的职工,均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岀发放购(住)房补贴的申请。
(四)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镇江市区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审批表》或《镇江市区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均简称《审批表》)相关内容。
(1)购买商品住宅或经济适用住房者,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预付30%以上房款的正式票据;
(2)购买二、三级市场转让房者,提供经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买卖合同;
二、购(住)房补贴的审批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职工申报内容和申报材料, 根据规定测算补贴量,落实补贴资金,并填写《审批表》和《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相关栏目。
(二)申请人配偶单位与现住房处置单位要认真核实《审批表》上填写的相关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单位将《审批表》与《汇总表》报经上一级主(代)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按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房改办审批。其中:京口、润州、新区房改办负责本区区属及以下单位的审批;市房改办负责市属及以上单位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