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
临沂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黑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
(一)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九)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上报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管理的“黑名单”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省政府报送。
(四)信息公布。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通过市安委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委会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表见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市,或跨市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市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当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每半年、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另行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临沂市安全生产通报办法》规定,自2018年2月23日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办法是由临沂市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县区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
(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及省安委会或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县区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需要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临企业和市属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临沂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USHUI.NET®提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