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四、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珠三角九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才目录,并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