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费字〔2024〕62号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各区发改委、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维护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一)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1.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含运输费用),高温焚烧处置费标准为3.8元/公斤,可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2.其他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含运输费用),(1)高温焚烧和超临界氧化处置费标准为4.2元/公斤;(2)固化填埋处置费标准为3.2元/公斤(该标准不含预提退役费用);(3)物化处置费标准为1.8元/公斤;(4)水泥窑协同处置费标准为1.5元/公斤。以上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二)对具备竞争条件的具有剧毒危险特性或者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弃危化品,实验室危险废物,含高卤素(含量大于5%)、高盐份(含量大于10%)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等,其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规范收费行为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收费公示制度,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处置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时,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三、加强收费监管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各区发改委、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