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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国务院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地不得自行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审批事项。同时,要加强备案事项的管理,避免出现备案事项无人监管、监管不到位或变相审批现象。

二、省局清理了过渡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新《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相关优惠事项,确定了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