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办〔2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珠海市实施《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稳步推进我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防控禽流感传播与流行,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支持企业改造升级,达标经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
第四条 横琴新区、香洲区主城区、斗门区井岸镇主城区和高新区主城区设为活禽经营限制区。根据禽流感疫情控制需要,可扩大限制区范围。
第五条 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置活禽批发市场。原活禽零售市场应当改造转型为家禽产品零售市场。
第六条 原设置的活禽批发市场鼓励改造升级建设成为活禽批零兼营市场,配置规模化集中代宰屠宰区。
第七条 改造后的活禽经营市场、家禽产品零售市场和新建的家禽屠宰场(厂)、应当符合《活禽市场建设指南》(DB44—2014)和《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粤农【2014】336号)要求,经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 限制区家禽经营管理
第八条 家禽屠宰厂(场)应当向区(功能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予以公示。
家禽屠宰厂(场)生鲜家禽产品的屠宰、运输和经营应当符合《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出厂(场)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家禽屠宰厂(场)可提供代宰服务。
第九条 活禽批发市场代宰的家禽须当天屠宰、当天上市、当天售完。家禽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批发市场名称、具体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溯源信息。
活禽批发市场不得向活禽屠宰场和活禽经营市场以外经营者销售活禽,其它采购者采购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带出市场。
第十条 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将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进行物理隔离,落实零存栏制度。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建立溯源制度,实行台账管理,记载批发市场名称、具体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遵守《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和《生鲜家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配备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库或冷藏柜等冷链保鲜设备,保证生鲜家禽在0℃—4℃范围内存储销售。
生鲜家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建立溯源制度,实行台账管理,记载批发市场名称、具体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 经宰杀后的光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放,当天售完。
第十三条 从事冷链配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部门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非限制区家禽经营的管理
第十四条 非限制区内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遵守《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和家禽屠宰厂(场),其他购买者采购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带出市场。禁止在活禽经营场所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活禽经营市场经营者对交易的活禽,应当附具动物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