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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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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功能区财审局、经发局:


为规范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扬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7日


扬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扬州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有效、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配合市工信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四)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规定会同市工信局下达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二)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

(四)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申报材料和数据,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组织项目任务书签订、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等工作;

(六)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三)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推荐;

(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信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

(四)受市工信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评价;

(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定期上传监管信息;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智改数转、技术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先进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工业集中区发展、企业争先创优、环保产业园发展、拨改投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决策、重大展会活动、重大专项行动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事后奖补形式(可拨付部分的启动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招标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相关因素测算、核定分配金额,向各县(市、区)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工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含)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