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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都市文广旅行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成都市文广旅行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023-12-29成文广旅发〔2023〕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3-11-07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为加强全市文广旅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击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近日,成都市文广旅局印发《成都市文广旅行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成都市文广旅行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全市文广旅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击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规范市(区、县)两级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调查处理行业内安全隐患和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等举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参照《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针对成都市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工作职责)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负责全市文广旅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及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各区(市)县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文广旅行业领域相关安全隐患及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予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条 (鼓励内部从业人员举报) 鼓励支持文广旅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市、区(市)县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文化娱乐场所、广播影视机构、宾馆酒店、A级景区、星级农家乐、旅游民宿、旅行社等文广旅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安全隐患及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文广旅行业领域下列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并经市或区(市)县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应当予以奖励: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文广旅生产经营单位在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在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四)未配置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虽然设置但是失效或者无效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文广旅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六)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七)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八)在文广旅行业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九)文广旅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的;

(十)文广旅行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

(十一)文广旅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

(十二)文广旅行业涉及餐饮等生产经营中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十三)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疏散通道的,或者虽设置但营业期间被占用、锁闭、封堵的;

(十四)A级景区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的;

(十五)A级景区接待旅游者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瞬时最大承载量,未及时采取限控措施的;

(十六)电工、焊工、高处作业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酒店游泳池救生人员、景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或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有效证件上岗的;

(十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或者未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十八)文广旅生产经营单位在涉及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十九)文广旅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旅行中存在不要求游客系安全带等重大危险行为的。

(二十)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值班电话“028-61882955”、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信箱、书信或走访等方式举报文广旅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举报人向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本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
市文广旅行业安全隐患举报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市政府第三办公区(民丰楼)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邮政编码:610042;网络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信箱。

第八条(举报受理)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受理举报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市网络理政平台转交、来信来访等安全举报事项,局值班室值班员负责受理电话(含传真)安全举报事项,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接受举报,不得私自隐匿举报信息,并及时转交局安全应急处专人处理。

第九条(受理规则)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确认最先举报的为举报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

第十条(举报事项管理) 局安全应急处负责汇总各种途径获取的安全举报线索并建立台账。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迅速将线索移交到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负责调查。

举报事项采取分级处理和属地为主原则办理,局安全应急处根据被举报对象特点及其所在区域确定该举报事项由市本级调查处理或转交至所在区(市)县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除下列4类举报事项外,其余举报事项可转交属地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一)被举报对象属于按职责应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监督的文广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二)举报人明确指出被举报对象可能与所在区(市)县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希望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实施调查的;

(三)同一事项经属地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三次处理不满意的,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级调查;

(四)其他不宜由属地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分办核查)  移交至属地调查的举报事项,由当地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单位相关程序实施调查核实并给予奖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核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调查的,局安全应急处根据举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及时送交相关业务处室核办,必要时安排安全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内容)  调查时,可通过现场查勘、资料查阅、问询等方式,查证举报事项所涉及的安全隐患或与安全相关的违法、非法行为是否客观存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影像、录音等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办理时限)  各区(市)县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别报区(市)县政府安办或市政府安办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