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8-29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凭证使用省国税机关印制的票据”。现将我省国税机关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贵州省国家税务机关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