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
宁波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强化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责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解决,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根据《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理机关)。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实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实质审查、调查办理等工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初步意见。
市、县两级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会审报批、指导监督等工作,拟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业工作者、律师等为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在形式审查后,认为信访事项符合复查复核受理条件的,可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办理,也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有权处理机关办理,并向办理机关转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材料副本。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五条 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约谈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及法律政策依据等基本内容。
听取诉求应当做好书面记录,由约谈人、记录人、信访人签名,信访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六条 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和原办理单位的处理(复查)情况、化解方案以及信访人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及时调查核实。
第七条 复查复核期间,信访人提出新的证据或新的诉求,需要复查复核机关重新调查的,申请日期为提供新证据、新诉求的日期。
复查复核期间,信访人申请撤回、接受和解、调解等化解方案的,该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应当协调、督促落实化解方案。
第八条 复查复核办理机关向信访工作机构提交复查复核初步意见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