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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
甬政发〔201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社会环境,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地面沉降是一种区域性的缓变型地质灾害,成灾慢,损失大,不易治理,影响持久,具有区域性、不可逆性、派生性等特征。我市地处滨海平原,地质环境条件十分敏感和脆弱,历史上是全国范围内地面沉降较为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积极开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工程经济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不断扩大与加强,我市工程性地面沉降呈加剧趋势。地面沉降已导致地面高度损失、河道行洪和排泄能力降低、风暴潮危害加重、市政基础设施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对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确保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取得积极实效。

二、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宁波市地面沉降“十一五”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继续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要按照禁、限采区管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市区地下水禁、限采工作成果,对地下水资源超、偷采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布局,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切实有效减缓和避免地面沉降的发生和发展。

(二)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面沉降控制管理。城市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面推行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要研究建立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地面沉降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在工程立项、土地报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面沉降防治贯穿于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全过程。重要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要预先制定项目所在区域的地面沉降综合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基坑降水、地下空间开发、大面积堆载等工程建设对地面沉降产生的影响,有效遏制城市建设工程性地面沉降发生、发展势头,促进城市建设与地区地质环境协调发展。

(三)加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监测。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动态和地面沉降发育发生动态,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和地下水监测。要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扩大监测范围,对地面沉降区实现100%覆盖。要加大监测密度,在重要地区兴建地面沉降监测分层标,提高监测精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要积极开展新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监测频次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