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连建发〔2023〕384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第8号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门《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住建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房〔2018〕128号),住建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在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施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第三条 本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存量房进行交易的,其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备案,其交易资金结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下称交易资金),指存量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连云港市存量房转让资金监管协议》(下称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成交价款。
第四条 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交易资金的监管范围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房款,不含办理房屋交易过户等其他各项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交易监管资金不提取现金、不收取手续费。
第五条 受市住建局委托,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下称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区(不含赣榆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业务。
第六条 连云港市智慧房产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本市区(不含 赣榆区)范围内房源核验、监管协议签订、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明、银行卡、及其他必要材料至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或经市(区)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监管协议的网签,约定交易资金的监管金额和监管方式,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手续。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合作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应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监管机构应在市区商业银行或指定的分支机构(下称开户行)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下称资金专用账户)。交易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应通过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第八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开设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银行。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应存入指定的资金专用账户,由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第十条 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监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只能存入和划转,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的以外,交易资金应纳入资金监管。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交易资金监管、买受人以银
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可凭监管协议、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办理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手续。
首付款和贷款的存储应在同一家开户行。选择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可不在同一家开户行。
第十三条 采用部分交易资金纳入资金监管或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持监管协议、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开户行开设个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
第十五条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
(一)买受人无需贷款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至任意开户行将购房款存入资金专用账户以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二)买受人需要贷款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先至经市(区)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办理监管协议网签手续,后将首付款存入资金专用账户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手续。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房产的交易,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和支取均可使用法定监护人的账户和账号。
(四)贷款额度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监管资金的首付款额度。
第十六条 交易结算资金的支取:
(一)买受人无需贷款、房屋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的,任意一方交易当事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至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或登录“我的连云港”APP办理交易资金结算手续,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约定向权利人指定账户划转交易监管资金。
(二)买受人需要贷款、房屋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或贷款已划转至资金专用账户的,任意一方交易当事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至监管机构业务受理点或登录“我的连云港”APP办理交易资金结算手续,监管机构核准后,按照约定向权利人指定账户划转交易监管资金。
(三)交易双方选择“带押过户”方式的,可委托银行向监管机构代为申请交易监管资金结算。
(四)为避免‘过桥贷’等违规金融行为,暂不支持第三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支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提前支取交易结算资金:
1. 偿还交易房产的贷款余额;
2. 大病医疗;
3. 购买新房;
4. 其他符合提前支取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变更:
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对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金额、监管银行、监管账号等进行变更的,交易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