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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水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规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日常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初步审核——案头审核——核实处理。

第二章    初步审核
第八条 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风险等级,从而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初步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的必经环节,通过初步审核对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做出初步评价,对遵从风险进行排序,从而为日常纳税评估选送评估对象。
第九条 初步审核发现的下列纳税人,应当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初步审核发现的纳税遵从高风险纳税人;
(二)税负异常变化,偏离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三)零申报户、非正常户;
(四)审核数据与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数据差异较大的纳税人;
(五)其他需要开展纳税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 年度日常纳税评估户数不得低于上级地税机关确定的日常纳税评估户数比例。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将初步审核结果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二条 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经初步审核确定的和其他需要实施案头审核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确定约谈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十三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开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定税、典型调查、参数定税等模式,加强对个体纳税人的日常评估。
第十九条 经过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一条 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或者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  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进行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 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
第二十六条 日常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一)对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经过约谈核实后,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直接处理,责成纳税人补正申报,调整相关账目。
(二)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日常纳税评估涉及的表证文书资料,可以从专业纳税评估表证文书资料中选取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 基层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纳税评估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案头分析能力,强化对管户的日常管理。要鼓励评估人员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各市地税局在纳税评估实践中,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31日止废止。2008年4月7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陕地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体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进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省、市、县(区)地税局对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要税种开展的按项目进行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属于专业纳税评估。
第三条 专业纳税评估工作按项目进行管理,组建专业纳税评估组专项实施。各级地税机关可以积极探索组建专业纳税评估团队。
第四条 专业纳税评估组成员可以由征管、法规、税政、稽查、基金、信息、纳税服务、税源管理及主管税务机关等部门的骨干力量组成,也可以从纳税评估人才库中抽调力量。
第五条 市县地税局应当配备2至3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纳税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分析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纳税评估委员会和评估项目小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专业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 专业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纳税评估分析——评估疑点核实——评估结果处理——提出管理建议。

第二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中发现的税负异常变化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专业纳税评估对象。专业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包括:
(一)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纳税人;
(二)重点行业的重点纳税人;
(三)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主体税种中的重点纳税人;
(四)经日常纳税评估立项进行专业评估的纳税人;
(五)结合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审核对比分析有问题和有疑点的纳税人;
(六)税收风险管理发现的高风险纳税人。
第十一条 专业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采用规模选择法、行业选择法、纳税异常选择法等方法确定。并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筛选和提取。
规模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年纳税额、投资总额、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重点税源户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行业选择法是指通过调查分析,掌握本地区行业分布情况,选择本地区支柱产业、税负偏低行业或税负有异常变化行业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纳税异常选择法是指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相关资料的分析对比,确定纳税异常户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税源管理、大企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凡是纳入大企业管理和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大企业,要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市县地税局主管的大企业要按年开展专业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专业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建立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纳税评估分析

第一节 评估分析内容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分析是指对确定的专业评估对象,利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采用专业的方法,运用适当的分析指标和预警值,评估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分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对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六条 专业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