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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全文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全文废止】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