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府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自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是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不包含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高新区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法管理、集中收运、专业处理、市场运作、资源利用”的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餐厨垃圾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二)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审核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拟订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协议,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落实餐厨垃圾生产经营申报和台账管理等情况,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情况等。
第六条  各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对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等行为实施全程监管,组织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立长效、常态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机制,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种类、数量的申报;
(二)督促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等情况(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三)组织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各类违法违规排放、倾倒、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
第七条  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生产食品的原材料及成品质量进行抽检;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利用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作为原材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及流通环节中食用油脂的质量安全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生产食用油脂的行为,对进入流通环节的以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生产的食用油脂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登记制度;负责食用油脂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销售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发现食用油脂等相关产品可能使用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的,及时通报城市管理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材料加工生产肥料等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等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的引导工作,督促、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用油制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理。检查机关、事业单位落实餐厨垃圾台账管理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原料的犯罪行为,侦办相关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和文明就餐、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餐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作为餐饮企业和个人等级评定、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本区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辖区街道(乡镇)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餐厨垃圾,具体分类投放方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餐厨垃圾分类标识可设置在垃圾分类桶(箱)、收运专用车辆及处理设施上,具体标准及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十二条  将餐厨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推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其征收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餐厨垃圾产生者责任;
(二)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投入到指定地点及专用收集设施,并保持专用收集设施整洁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
(四)每年向本区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并就餐厨垃圾收运事宜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向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移交餐厨垃圾,并会同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填写餐厨垃圾移交记录存档备查;
(六)在本单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餐厨垃圾交付收集、运输等情况(含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七)需要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餐厨垃圾废水的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使排放的餐厨垃圾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将含油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八)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逐日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去向,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应当与移交记录一致;
(九)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服务内容,与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运送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收集设施、运输设备,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四)餐厨垃圾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喷涂统一的标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并做好车辆行驶记录;
(五)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应做好来源、种类、数量等移交记录,移交记录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双方当场签字确认;
(六)将未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或不移交餐厨垃圾的单位列表登记,并报所在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部门;
(七)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并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按照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维护处理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