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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4号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废止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业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由事先备案调整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程序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共同确定本市(州)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市(州)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问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黔地税发〔2009〕68号)规定执行,并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贵阳市所辖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废止】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五、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界定的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