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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4〕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3〕44号)等文件要求,并按照省委有关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径向省厅建筑业处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上述工程中,由业主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合同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备案包含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的首次备案、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备案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信息备案。

 

  第六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的首次备案由发包人负责,采用网上备案与书面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发包人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前,应当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填写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以及施工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传施工合同电子文档和预算软件格式的合同价电子文档,进行网上备案。

 

  第八条 发包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

 

  (一)施工合同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打印,双方盖章确认);

 

  (二)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发包人公章),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正本(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第九条 发包人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备案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并在合同备案申报表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