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经2020年10月23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11月23日
关于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解读
来源:珠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12-03
一、废止《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的必要性
《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于2008年公布实施。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诸多重大建设项目、市政项目的落地使土地资源日益短缺,绿地资源保护面临严峻考验,对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2012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占用绿地审批等内容作出修改。2016年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取消了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涉企收费项目。201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砍伐修剪树木、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公共绿地的摊点等内容作出修改。2019年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对部门职责、绿化建设管理与基建程序、绿地保护制度、行业信用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并与《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相衔接。因此,《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已失去现实作用,有必要废止。
二、废止《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