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委托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委托工作规定的通知
闽价成〔2018〕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委托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项目委托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委托方)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项目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受委托方)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请求方)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项目请求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简称受请求方)开展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确需委托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应由委托方提出,并下达定价成本监审委托书。

  第四条 受委托方应严格按照委托方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以及《监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实施成本监审,深入实地进行审核。

  受委托方不得对同一个项目再次进行委托。

  第五条 受委托方在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的成本构成、成本数据和成本水平的具体情况,提出成本审核意见,并报委托方复核。

  第六条 经委托方复核同意后,受委托方再向委托方提交成本审核报告,委托方根据成本审核报告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第七条 受委托方提供不合法、不真实成本审核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