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等规定,我委对现行《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范围

听证组织部门

电力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

管道燃气

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中心城区外城市公共管网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自来水

中心城区城市公共管网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中心城区外城市公共管网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车辆通行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率

市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交通

中心城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运价或票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

中心城区外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运价或票价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教育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高等教育学校本专科学费调整方案

市价格主管部门

有线电视

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

景区

制定或提高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世界遗产、5A级景区、中心城区重要景区门票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或提高市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说明: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在制定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听证。

    2.市价格主管部门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部分在我市范围内执行的中央定价项目的定价听证。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受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可组织在我市局部地区执行政府定价项目的定价听证。

    3.本目录不包括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要听证的项目。

    4.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11 来源: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近日,我委印发了《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渝发改规范〔2024〕1号,以下简称《听证目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政府定价听证是一项旨在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的制度性安排,《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2017年版)》实施以来,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历经多次调整,其中,新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定价目录》已历经2018年、2021年两次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明确规定“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价格听证目录”。为有效衔接上述政策,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制度,我委按程序启动了现行定价听证目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听证目录》是在原有听证目录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定价目录制定形成,严格履行了公开征集意见等程序。与现行听证目录相比,保留了电力等听证项目8项,删除听证项目1项,规范了听证项目、听证范围及听证组织部门的文字表述,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删除1项听证项目

删除医疗价格听证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规定,各省份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将医疗服务价格调出价格听证目录;2021年12月,市医保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71号),建立了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故删除医疗服务价格听证项目。

(二)规范目录文字表述

一是规范目录正文表述。与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相关表述相衔接,将“电力”项目听证范围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将“燃气”项目调整为“管道燃气”;将“城市交通”项目中的“轨道交通”听证范围及听证组织部门调整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城市轨道交通组织听证、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外城市轨道交通组织听证”;将主城区调整为中心城区并界定了中心城区的范围。

二是完善目录说明表述。整合完善目录说明中界定听证范围的表述,调整为“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在制定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不再听证。”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