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 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05〕4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随着教学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校的收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结合我省的情况,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问题
2005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关于本科高校的独立学院的收费问题
独立学院的学费、住宿费可按成本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省属本科高校利用富余国有资产(含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独立学院,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教财[2005]119号)规定实施。
三、关于预科生收费问题
经有权机关批准招收预科学生的学校,其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以及转入本专科后的学费标准,均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同类别、同层次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四、关于学分制收费问题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测算出不同专业学分收费的标准并制定出管理办法,连同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方案、教学计划以及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一并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应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对不能提供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方案、教学计划以及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的,不得实行按学分进行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学校要保证提供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对修读第二学位以及选修其它专业课程的,按所选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学校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
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创新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中的作用,要不断深化课程体系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加强规章制度和教学条件的建设,搞好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人员培训,确保学分制工作的顺利试行和稳步推进。
五、关于代办费管理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代办费应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对学校在教材等代办项目在统一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学校在扣除损耗等必要的成本开支后,以适当形式返还给学生。
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可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
六、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管理
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可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 对开办学历教育的,其学费标准,应报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财政票据;对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其收费标准,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使用税务票据。
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除已报批(报备)的收费以及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营服务收费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经批准,利用学校场馆、设备和资源开展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和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事先公布,所收资金按规定税后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