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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社〔2009〕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有效、废止、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规〔2022〕1号规定,待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8〕25号)和本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评审后择优选出的符合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府补助条件,促进医学品牌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下称“财政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按规定安排的配套资金(下称“单位配套资金”)。

  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绩效考评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局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规划、评审、安排、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申报、配套与实施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的验收、检查和绩效考评等。

  第二章 补助限额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建设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建设周期核定经费补助总额,分年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确定项目的年度补助资金的限额。每个项目每年度的补助限额原则上确定为:

  (一) 医学中心200万元;

  (二) 重点专科50万元;

  (三) 规划重点专科20万元。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单位配套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和单位配套资金在项目三年建设周期内进行总核算并统筹平衡。

  第八条 项目单位属于财政核拨性质的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经费在上述规定的财政补助限额内,可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从专项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解决。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即符合补助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在下一周期按照规定程序继续申报,经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专项资金可继续给予扶助,其中,医学中心项目可根据上一周期建设成效与验收结果适当拉开补助档次。

  第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与单位配套资金可统筹使用,项目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单独设立明细账目进行专门核算、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以下范围及限额比例使用:

  (一)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添置,限额比例不低于专项资金的50%;

  (二)科研、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以及临床和科研/实验基地建设,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25%;

  (三)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外出进修、学习、交流、发表论文等(不含人才引进),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5%;

  (四)医学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规范化管理等,其中,医学中心项目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9%,重点专科项目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7%,规划重点专科项目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5%;

  (五)项目论证、评审、验收等支出,医学中心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重点专科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规划重点专科限额比例不超过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