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地发〔2008〕68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严重地震灾害后,全省广大群众积极踊跃向汶川及其他地震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个人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
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及其
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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