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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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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有关市水务局、园林(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建设领域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对《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重点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职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项目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切块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城乡垃圾分类治理、绿色低碳城乡建设、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

投资补助。对经申报评审确定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以奖代补。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任务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

贷款贴息。对使用符合国家政策金融机构贷款的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给予利息补贴。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额,确定专项资金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绩效考核结果、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系数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予以支持。每年年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各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