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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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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气象局、省编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气象局 省编办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质监局 省安监局

为加快推进防雷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防雷安全工作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机制

各地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系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雷电监测预警、雷灾事故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各级气象、建设、经信、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防雷行政许可、技术服务、产业发展、安全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工作。

二、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制度到位、设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人员到位、教育培训到位的要求,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已建防雷设施的检查监测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合理界定防雷重点单位,并建立健全防雷重点单位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建立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国计民生场所等防雷重点单位信息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检测信息库,防雷装置检测信息要定期公开发布。

三、全面落实防雷行政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各级气象、建设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经信、环保、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和责任,并将防雷安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流程,防雷技术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各级气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施工监管。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按规定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专业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

四、进一步提高防雷减灾公共服务水平

优化防雷安全工作机构设置,强化气象部门公益性、监督性防雷检测职能。积极推进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划分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制定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危害等级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业务,增强雷电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载体,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加强防雷减灾知识宣传,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