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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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计划生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珠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