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家金库塘沽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现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各区县应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要求,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凡目前土地出让收支仍未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区县,应立即按照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出让总价款以及土地出让金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等内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新修订的出让合同格式文本约定执行。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上缴入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入国库。具备直接缴库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