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债﹝2021﹞31号
各区县(功能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8〕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济南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2日
济南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资金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2020〕43号)、《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山东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8〕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为我市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募集,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以下简称“项目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通行费收入等)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资金。
第三条 我市各级政府使用的专项债券,均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我市使用,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四条 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债券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责任,负责专项债券的举借、还本、付息等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额度申报、资金使用、收益归集等相关工作,监督债券资金使用情况;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梳理本行业符合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会同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单位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按规定做好额度申报、资金使用、收益上缴、还本付息、资产管理、建设运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专项债券的额度申报、债券发行、资金使用、本息偿还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额度申报
第六条 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全市预算管理一体化债务管理系统,专项债券项目库分为基础库、储备库、拟发行库、发行库四级子库。
第七条 专项债券额度申报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要求,在发改部门制定建设规划、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会同行业部门等提出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新增限额分配、项目收益平衡、专项债券发行和风险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专项债券资金额度需求进行审核。
各区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要求的项目进行集中申报。区县财政部门核实项目情况和专项债券资金需求,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按照市财政部门时限要求,将项目录入基础库,同时将最终上报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本级项目由市级预算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全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大项目建设规划、项目成熟度等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并录入基础库。市级预算单位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填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市属集团公司每年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填报专项债券项目额度需求,同时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债券额度申报使用财政部门分配的专用账号登录济南市预算管理一体化债务管理系统完成(系统地址:http://15.1.48.219:8980/js/a/login)。
第八条 基础库采用定期申报与日常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区县、市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实际需求动态补充。基础库中项目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区县、市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项目信息变更或退库。
基础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资金来源、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时间、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等。
第九条 基础库中前期准备充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建设资金需求迫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专项债券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或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融资和收益平衡情况进行测算,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由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专项债券使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级确定的项目申报时间节点,经本级政府(管委会)同意并形成“一张项目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拟发行库管理。
第十二条 拟发行库中的项目因管理政策、建设工期、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债券发行规模、债券期限、预期收益等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区县或市级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项目信息变更或退库。
第十三条 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必须从拟发行库中择优选取,专项债券发行成功的项目纳入发行库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发行库。
第三章 债券发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在市政府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提出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债券额度,结合项目建设周期、工程进度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报发行和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各区县安排专项债券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实际需求、手续完备程度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已发债项目的集中保障程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区县及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的专项债券发行需求,统筹考虑项目周期、债券需求紧迫性等因素,制定全市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并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债券发行具体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做好发行配合工作,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
第十七条 按照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各区县、市直部门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补充完善,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项目的收益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后,分别出具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市财政局组织初审后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根据全市工作安排,由市财政局统一公开招标,或由市本级和各区县依法依规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 受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完成受托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项目信息、数据等的确定及变化情况,应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确定,不得单方面进行调整和更改,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单位应当会同本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发行时产生的发行费及登记服务费,各区县承担的费用可在年底通过体制结算办理,市本级项目单位承担的费用,根据市财政局统一安排办理。
第四章 拨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债券发行30日内,将上级下达的专项债券资金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债券使用协议约定拨付使用债券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库款情况,对已确定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在债券发行完成前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国库。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六条 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资金无法用于原定项目而确需调整的,按照《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济财债〔2021〕53号)有关规定执行,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财政厅批准。市本级项目由市直部门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统一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准。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支付到期政府债券利息。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或奖励。严禁用于对外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严禁使用专项债券资金虚增财政收入。具体规定与国家“负面清单”一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做好账务核算,准确反映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在债券资金拨付到位后,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确保系统信息与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类型、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还本付息
第二十九条 专项债券除发行时有特殊约定的以外,均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每半年付息(10年期以下债券为每年付息)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下达下年度全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计划。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项目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单位通过山东省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按照对应的执收编码缴入各级财政国库。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及时归集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本息。市财政局归集全市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后,按照约定统一偿还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通过处置对应资产等方式用于偿还本息。区县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上缴本地区还本付息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在办理年终结算时扣回,并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由此产生的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根据《济南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配套融资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十个领域的重点项目,可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经营发展需要等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第三十四条 进行市场化配套融资的专项债券项目,根据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剩余的专项收入可覆盖融资本息情况,科学测算确定市场化融资规模,不得超越项目实际收益水平过度融资。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应与项目建设运营期限相匹配。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行市场化配套融资的专项债券项目,应提前做好市场化融资计划,随其他专项债券项目一并申报、审核、安排额度、发行和公开信息,并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债〔2019〕50号)、《济南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济财债〔2019〕40号)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报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应实行分账管理。市场化配套融资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