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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加快推进绿色交通发展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第158号)精神,为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创建绿色交通省的部署和要求,推进我市绿色港口建设,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关于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加快推进绿色港口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落实省政府关于创建绿色交通省的要求,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深入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加强重污染集装箱、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重点强化管理和执法

  按照国家、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和绿色交通省建设要求,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严格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强化车辆年检年审、鼓励提前报废更新、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等措施,加强重污染营运车辆环保综合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绿色港口建设。

  (二)政策引导,实施差别化奖励政策

  根据绿色港口建设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本次重污染营运车辆环保治理的重点是集装箱运输车辆和重型危化品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对高污染、高排放(国Ⅱ及以下)的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提前报废实施差别化政府奖励政策。

  (三)各司其职,加强分类指导和协同推进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的行业管理、区域管理与环保约束,探索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治理,推进高污染、高排放的老旧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提前报废更新工作,推进清洁能源汽车应用,降低货运车辆尾气污染物排放,引导集卡和重型危运行业向低碳化、低污染方向发展,打造管控有力、良性竞争、平稳健康发展的港口绿色货运环境;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国Ⅱ及以下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到2017年本市液化天然气(LNG)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使用规模达到2000辆以上,为绿色港口建设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

  三、具体措施

  (一)严格新投放车辆行业准入

  加强源头控制,严把新车源头准入关。新投放的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下达的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通过车辆综合性能检测部门实施的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的核查。严格新投放车辆环保标志发放,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新增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按绿色港口建设要求逐步提高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新车排放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二)落实集卡和重型危运黄标车辆限行禁行措施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5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62号)要求,对高污染集卡和重型危运黄标车辆实施限行禁行。进甬的外省市集卡和重型危运黄标车辆执行与本市同类车相同的限行禁行政策。

  (三)加强现有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检测和年审管理

  按照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提高对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尾气排放、综合性能检测频次,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四)提高集卡进港作业的环保要求

  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严把“进港证”办理,对进入港区作业的集卡必须凭绿色环保标志办理“进港证”的申领、换证、年审,禁止无绿色环保标志集卡进入港区作业。同时,逐步提高“进港证”办理的环保要求,引导物流企业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车辆。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要强化对港区内运营的集卡环保管理,在严把“进港证”办理的同时,加快淘汰港区内高污染的集卡。

  (五)强化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的执法检查

  加强对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尾气超标、违章行驶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大检查频次,重点在限行区域、进港RF卡办理点、堆场和进港核心通道等关键点开展执法,杜绝车辆违规上路行驶。加大对无证运营车辆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货运车辆无证运营违规行为。

  (六)鼓励清洁能源车辆发展

  加快推进LNG加气站建设,进一步简化和规范LNG加气站核准(备案)程序,合理规划LNG加气站布局,鼓励规模集卡企业建立内部加气站。建设和完善燃气车维修保养专业场站,规范作业要求,为LNG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应用推广创造有利条件。

  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鼓励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实施LNG应用替代。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要带头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车辆,2017年底前港区内集卡使用LNG车辆的规模达到500辆以上。

  四、奖励政策

  按照车辆注册的实际年份和投运时间, 综合购车价格、车辆残值等因素,对申请提前报废的国Ⅱ及以下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给予差别化奖励。具体如下:

  (一)奖励范围

  持有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的本市高污染、高排放(国Ⅱ及以下)黄标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要求集卡车运营不满14年,重型危运车运营不满9年。

  (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范围的车辆,在享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4号)规定补贴标准的同时,提前淘汰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奖励期限

  符合奖励范围的车辆报废日期在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均可享受,2016年1月1日以后办理报废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四)申请程序

  对在本奖励政策发布之后报废的,相关奖励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和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4号)规定的补贴一并申请、同时拨付。对在本奖励政策发布之前报废的符合要求的车辆,经市交通委和市环保局核实认可后,补发一次性奖励。

  (五)奖励资金来源

  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治理(提前报废)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安排。其中,老三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安排一半;其他县(市)区奖励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自行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治理推进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奖励资金。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市交通委负责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治理推进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执法检查和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措施的实施;市发改委负责天然气加气站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并负责综合协调和推进本市加气设施建设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奖励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强化机动车安全年检和道路执法工作;市商务委负责指导车辆淘汰奖励申请受理、车辆报废拆解和向中央财政申领老旧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车辆、气瓶和加气设施安全与质量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气设施用地的规划审批;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加气站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负责加气站行业和经营许可的管理;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加气站专项规划,落实加气站的规划选址、规划用地,负责项目的规划审批;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加气站建设和运营的安全监管;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并承担社会职责,切实加强车辆进港证管理,积极推进港区内集卡的提前报废工作。

  (二)提升车辆报废拆解效率

  各级贸易部门要积极指导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监销效率,拓展受理网点,提升受理能力,根据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淘汰更新计划,抽调专门人力物力,确保及时办理报废拆解手续。鼓励报废回收拆解企业适当提高回收价格,吸引车主及时报废高污染、高排放运输车辆。

  (三)加强气源供应保障

  协调加气站规划布局和用地需求,建立和完善加气布局网络,保障运营需要。根据车辆运营情况和LNG车辆投放计划,逐步在宁波港、北仑区、镇海区等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运营较集中区域建立公共加气站,并稳步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立公共加气站,保障LNG车辆加气需求。

  (四)加强集卡运力调配

  根据集卡集中淘汰更新可能出现的集卡企业稳定及市场运力波动,及时做好形势预判和风险评估,合理调配运力投放,平衡供需矛盾。同时探索建立集卡运力调配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与市场相匹配的运力规模,确保市场供需总体平衡。建立紧急情况应急管理机制,研究应急措施,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行业平稳运行。

  (五)强化政策宣传

  加大环保措施和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行业大会、专题会议、新闻媒体等方式,加强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环保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宣传到位,业户尽知。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一次性奖励标准表

附件

集卡和重型危运车辆一次性奖励标准表

  淘汰时间
           注册时间

集卡

重型危运车辆

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04年

及以前

1

0.7

0.6

-

-

2005年

1.2

0.9

0.9

1.2

-

2006年

1.9

1.6

1.4

1.9

1.7

2007年

2.5

2.2

1.8

2.5

2.1

2008年

及以后

3.2

2.9

2.8

3.2

3.1

  (单位:万元/辆)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