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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06月08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17号公布 1998年01月01日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我部《关于印发〈基 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基本建设 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补充规定,制定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 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现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 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或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附件一: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 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 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设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 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金”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取得的项目资 本公积。包括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贷记“项目 资本”科目,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收到投资者捐赠的现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者 捐赠的材料物资,应按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材料物资的市场价格,借记“库存材料”、“库存设备”、“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项目资本公积”科目。 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科目。 “项目资本公积”科目应按形成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增设“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 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形成资产部分的上述投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核算。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支出,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取消 的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科目。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 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待 核销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支出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四)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建设 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 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 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付 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五)增设“转出投资”科目,核算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 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完工时,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 装工程投资”科目。 发生的转出投资应在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科目,贷记“转出投资” 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 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拨付统建单位投资时,借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 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后,应于下年初进行冲销,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项目资本”、“待冲 基建支出”等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 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 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 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 1.在资金占用方“其他投资”项目下,增加“二、待核销基建支出”项目和“三、转出投资”项目, 分别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尚未冲销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和“转出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来源方,取消原“8、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项目;将原“二、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项目资本”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加“三、项目资本公积” 项目,分别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分别根据“项目资本”科目和“项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表其他有关项目序号顺延。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 将“贷转存利息收入”项目改为“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实现 的各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根据“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附件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 工作,现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一、会计科目 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业、运输、商品流通企业等会计制度中称为“在建工程”,房地产、外经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施 工企业会计制度中称为“专项工程支出”,下同),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对于基本建设业务不多或工程量不大的企业,仍可沿用“在建工程”科目,并在本科目下设置有关明细 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 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和“待摊基建支 出”四个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所 发生的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 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理、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等。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地 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绿化等。 矿井开凿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基本建设期间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人工、材 料、机械作业等费用。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实验、医疗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 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位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 (3)“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领出的正在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本明细 科目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帐,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4)“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期间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固定 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工器具使用费、 印花税及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征地费: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发生的土地复垦 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行性研究费: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 支出。 筹资费:包括应由基建项目负担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券发行费用、汇兑损失等。 负荷联合试车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投料试车所发生的试车费用减试车收入后 的差额。 合同公证费及工程监理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临理费。 税金:包括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工程损失: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损失、工程物资的盘亏及毁损等。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支出,如供电贴费、商业网点费等。 3.企业发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 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 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 款”、“应付帐款”科目。 4.企业自营的基建工程,领用工程用材料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 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 还应分配材料成本差异。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科目。 领用需要安装设备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 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 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 5.基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 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负担的税金,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 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 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及毁损,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工程物 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作相反会计分录。 基建工程交付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取得的试车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发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 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属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基建工程,因汇率变动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待摊基建支出),贷记 “长期借款”科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6.基建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企业应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交付 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 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 待摊基建支出的分配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 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 装工程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安装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装 设备的成本合计×分配率 企业根据编制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结转基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7.本科目的期末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