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
自工改组办发〔20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和便利度,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审发〔2023〕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破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主动顺应企业和办事群众对更优审批服务的新期待,把联合验收作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效率,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早验收、早使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并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阶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并且查验合格。
(四)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六)相关测绘、测量、检测工作已完成。
(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四、工作举措
(一)优化联合验收方式。全面落实“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验收及备案等验收内容实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综合窗口受理工程竣工涉及的所有验收内容,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单独受理其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
(二)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并联办理。使用一个申请表,实行一次申请,并联办理;优化整合工程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同类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由部门之间共享,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
(三)整合规划土地验收环节。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工程竣工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事项,实行“多验合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
(四)实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体建筑的建设项目,对其中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消防达到安全使用条件,设施配套满足使用功能,能单独投入使用,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能够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五)创新验收服务方式
1.实施重点项目定制服务。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服务专班,为项目定制专属验收流程,实行“专人管家”和代办帮办服务,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进度自主选择联合验收事项,最大限度促进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提高项目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2.加强验前指导服务。对需要现场验收的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各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供验前指导服务,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的内容,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提高验收效率。
3.优化竣工验收备案服务。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不再收取建设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以质量监督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为准;取消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建设工程环境工程竣工验收,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联动办理,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将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同步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减少企业为获取和送交前置法定资料来回跑路,实现“建成即使用”。
五、联合验收及备案流程
(一)统一申请。建设工程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统一向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及备案申请。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与申请项目是否对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统一向涉及联合验收的各参与部门推送。
(二)统一审核。联合验收各参验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满足验收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由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受理通知单》(见附件2);不满足的予以退回,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补正材料通知单》(见附件3)。若有一个验收专项不满足受理条件且相应参与部门予以退回的,则联合验收自动终止,建设单位需针对存在问题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申请。
(三)统一验收。各参验部门自受理之日起,需现场验收的事项,由相关参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联合竣工验收,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验收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该单项验收合格。单项验收意见为合格的,同时应将单项验收合格证书或文件报牵头部门。单项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